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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沈阳市2021-2022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2-11-26

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及强监管、科学监管的总要求,经认真研究,我局计划于11月7日开始,对2021-2022年市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验收核查(项目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一)《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六)《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水移函〔2020〕27号)

二、工作方案

(一)检查主要内容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3.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研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6.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7.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8.水土保持方案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情况。

(二)检查方式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关键点,综合项目建设进度、属性特点、水土保持工作进展,往年督查及整改等情况,采取电话督查、“互联网+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市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全覆盖。

1.“一项目一档案”监管

采取电话督查、“互联网+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对生产建设单位现存所有项目、在开工、监理监测入场、完工等关键节点,开展督促性和过程性监管,推动水土保持各项工作及时有效落实。对不配合检查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书面检查

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自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自查,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填写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自查表,并在收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填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书面检查自评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至市水务局。同时,鼓励各生产建设单位结合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日常建设活动,主动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愿主动填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书面检查自评表》,及时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建设情况,并配合整改落实。

3.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检查对象一般为:

(1)在建设和完工未验收的项目;

(2)施工扰动范围或水土流失影响较大的项目;

(3)自主验收报备项目(见附件4)。

采取印发通知、查看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等程序,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以正式文件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整改意见。对建设规模大、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等项目,可采取“四不两直”进行暗访。

(三)检查评估和结果

我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检查主要内容,并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及责任追究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采取限期整改、约谈督促、情况通报等检查结果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整改意见。

(四)时间安排

计划于11月7日开始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安排,以现场检查通知书为准。

三、其他要求和事项

(一)统筹安排

请各建设单位接到此通知后,统筹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安排一名具体负责同志与市水务局农村水利处对接,有序安排检查工作进度,确保此次监督检查工作正常进行。

(二)工作部门和联系方式

监督检查的工作部门:沈阳市水务局农村水利处

联系人:佟浩

联系电话:24243819、18540045288

附件1:2021-2022年沈阳市本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明细表(定稿).xlsx

附件2:沈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检查表.xlsx

附件3:沈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书面检查自评表.docx

附件4:沈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验收核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