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您好,今天是:

公告栏

沈阳市水务局关于公告两起水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8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根据规范文明执法有关要求,现将近期两起水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1.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案;

2.沈阳市北和平区善水荟洗浴会所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案。

                        沈阳市水务局

                        2023年8月18日


水行政处罚执法案例(一)

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3日,按照市纪委纪检组提供线索,检查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9号的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该洗浴公司地下二层操作间内,存在取水井1眼,无取水许可。该井内有取水设施,水管埋入地下,无取水证,未安装计量设施,现场提取水泵,取水泵铭牌标注最大流量20吨/小时。

处理结果

因该洗浴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及《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细则的第五阶违法情节,经沈阳市水务局法制审核小组审核,局务会审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洗浴公司已缴纳罚款,违法取水井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封闭。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取水工程主要用于洗浴经营冷水供应。该洗浴公司委托人王强陈述,该洗浴公司于2017年4月开始营业的,主营洗浴服务,本人2021年就职该洗浴公司的,具体成井时间不清楚,经营用水主要为市政供水(自来水),热水外购,有时使用自备井。该洗浴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取用水资源的相关规定,根据调查所得其取水工程最大取水能力为20立方米/小时,依照《沈阳市水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违法行为的裁量规定,经相关法定程序沈阳市水务局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本案查处过程中,水行政执法部门将涉取水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对人进行了全面的普及,并就该违法事项对相对人责令改正,限期申办取水许可。经责令相对人表示不再办理取水许可,2022年8月12日在执法人员监督下自行封闭了自备井。2022年9月15日,相对人已经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该案已经结案。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3.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类别:对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裁量基准:取水设施每小时最大取水能力超过15立方米的。

处罚裁量标准:处大于八万元小于等于十万元罚款。

(三)执法示范点

1.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2.及时研判相对人具体特点

3.依法封闭取水设施

4.警示和法制引导作用

  


水行政处罚执法案例(二)

沈阳市北和平区善水荟洗浴会所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4日,按照市纪委纪检组提供线索,检查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东路21号的沈阳市和平区善水荟洗浴会所,发现该会所地下负二层设备间内,存在取水井1眼,无取水许可,现场提取水泵,取水泵铭牌标注最大流量25吨/小时。该会所提出对取水泵的流量有异议的陈述申辩意见后,经第三方检测结果,该取水泵最大流量为28吨/小时。

处理结果

因该会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及《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细则的第五阶违法情节,经沈阳市水务局法制审核小组审核,局务会审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会所已缴纳罚款,违法取水井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封闭。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沈阳市和平区善水荟洗浴会所,取水工程主要用于洗浴经营的冷水供应。该会所委托人后勤经理顾晓峰对本会所使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用于经营全部承认。该会所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取用水资源的相关规定,按照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最大取水能力为28m3/h,依照《沈阳市水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违法行为的裁量规定,经相关法定程序沈阳市水务局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本案查处过程中,水行政执法部门将涉取水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对人进行了全面的普及,并就该违法事项对相对人责令改正,限期申办取水许可。经责令,相对人表示不再办理取水许可。相对人已经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在执法人员监督下自行封闭了自备井该案已经结案。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3.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类别:对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裁量基准:取水设施每小时最大取水能力超过15立方米的。

处罚裁量标准:处大于八万元小于等于十万元罚款。

(三)执法示范点

1.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2.及时研判相对人具体特点

3.依法封闭取水设施

4.警示和法制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