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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务局关于委托沈阳水务集团履行6项行政检查职权的公告
2023-11-27

委托单位:沈阳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茂龙,职务:局 长

受委托单位:沈阳水务集团

法定代表人:蒋 勇,职务:董事长


为规范水务行政检查开展,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沈阳水务集团管理公共事务活动需要,沈阳市水务局委托沈阳水务集团在如下范畴开展行政检查活动。

一、委托执法地域范围

同沈阳水务集团在沈阳市域内的展业范围。

二、委托执法权限范围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沈阳市水务局的名义对相对人行使6项行政检查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情况,追究受委托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配合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仅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3年11月10日2025年11月1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委托事项清单

委托事项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