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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非居民 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5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各区、县(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关于对部分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沈发改发〔2019〕135号)的有关规定:

1.各区、县(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日用水量27立方米)以上的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如超定额计划供水企业将对其进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

2.各区、县(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年用水量7300立方米(日用水量20立方米)以上的居民用水单位进行计划用水管理(此部分用水单位同样需要填写《沈阳市用水计划申请核定表》并按照《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 1237-2020)核定用水计划),如超定额计划供水企业将对其进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

3.本行政区域内年用水量1825立方米(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的居民用水单位可向所属地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2024年度的用水计划,各区、县(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用水单位连续三年实际用水量(供水单位提供的实际用水量)进行计划管理,并下达用水计划;如用水单位年度用水量超计划20%,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实地检查考核,查找原因,计划用水单位应进行内部用水审计和整改意见报本行政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4.各区、县(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全部纳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实行用水计划定额管理。根据用水单位的产品用水定额、实际用水情况、供水企业提供的实际用水量,核定并下达计划,如超定额计划,供水企业将对其进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重点监控单位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用水单位年度用水量超计划30%,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水平衡测试。

各区、县(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用水计划下达及定额核定工作,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已下达及核定完的2024年度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及定额计划报送给沈阳市水务局。


附件1:沈阳市用水计划申请核定表.xls

附件2:沈阳市用水计划申请核定表填表说明.doc


    沈阳市水务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