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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沈阳市水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序号

部门

项目

名称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及说明

立项

级次

二十三

水利

部门






*

1.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3〕9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7〕61号,辽价发〔2018〕56号,中央、地方1:9分成,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2.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7〕7号,财综〔2008〕11号,财综字〔1998〕131号,财综〔2011〕2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税〔2020〕72号。

中央


*

3.污水处理费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税〔2014〕151号,《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235号),辽价发〔2018〕38号,沈价发〔2016〕42号。

中央



4.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缴入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财非〔2014〕296号。按照辽财非〔2014〕296号和沈水合〔2016〕18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实行省、市、县(区)5:1:4分成;市(县)负责河道实行省、市、县(区)2:2:6分成。按辽财税〔2020〕34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关于修订《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4号),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价款按比例分层,其中:省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许可的河道实行省与市5:5分成,市级及以下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许可的河道实行省与市2:8分成。市与县(市、区)具体分成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水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省级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辽委办发〔2018〕82号,沈委办发〔2020〕6号。

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