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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务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担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备注

法 律

行政法规

1

水事纠纷处理

行政裁决

沈阳市水务局

政策法规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一条: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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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行政裁决

沈阳市水务局

政策法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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