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李国安(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注册经营者):
你(单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取用水之违法行为。我局已就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做出拟处罚的决定,现向你(单位)送达《水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沈水罚告字〔2025〕63号)和《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沈水罚听告字〔2025〕5号)(文书见附件)。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上述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办案机构联系人:麻译丹 联系电话:88325259
附件1:《水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沈水罚告字〔2025〕63号)
附件2:《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沈水罚听告字〔2025〕5号)
沈阳市水务局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1
水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沈水罚告字〔2025〕63号
当事人:李国安(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原注册经营者)
身份证号:211222**********11
经营场所: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
送达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
由我局依法调查的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取水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查明,你(单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经营使用。因你(单位)取水活动并未依法取得许可,故我局依据调查结果,依法认定你(单位)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立案调查,下达了《立案通知书》(沈水立通字〔2025〕2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沈水责改〔2025〕24号),责令你(单位)限期办理相关许可。因你(单位)未办理取水许可,于5月8日自行封闭自备井。
根据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你(单位)违法取水期间2024年7月6日至2025年2月18日,共违法取水228天,取水量为2275.44立方米,日均取水量为9.98立方米,每小时取水量为0.62立方米。2025年8月18日,市水务局下达了《涉案取用水量预核定结果告知书》、《补缴费用核定书》(沈水核定字〔2025〕35号)。2025年9月5日,依你(单位)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沈水限提字〔2025〕8号),要求你(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以进行二次水量核定。至今你(单位)未提供相关材料,也未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因该浴池经营场所无法查询机关房产证明,由第三方机构对浴池面积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为:建筑面积585.05平方米,按照《关于办理取排水领域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核定工作。经核定,涉水资源费的违法取水时间自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11月30日,共计148天,取用地下水量1477.04立方米,日均取水量9.98立方米/天,每小时取水量0.62立方米;涉水资源税的违法取水时间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18日,共计80天,取用地下水量961.73立方米,日均用水量12.02立方米/天,每小时取水量0.75立方米。
2025年10月31日按照你(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身份证地址送达《涉案取用水量预核定结果告知书》及《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均拒收。于2025年11月6日通过沈阳市水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告送达。
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你(单位)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已自行封闭了违法取水设施,本案所涉水资源税、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未履行缴纳,不符合《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第一批首违不罚和包容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沈水法规字〔2025〕14号)中“沈阳市水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度第一批)第1项”之情节认定标准。依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辽水法规〔2025〕29号)水资源管理第一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违法情节“取地表水30立方米以下每小时或者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每小时,裁量基准为2万元≤罚款额≤3万元。” 之规定,综合上述情况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建筑大厦1301室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特此告知。
沈阳市水务局
2025年12月12日
本案联系人:麻译丹
执法证件号:06010018516联系电话:88325259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建筑大厦1301室
附:
法律法规依据、裁量标准及相关补救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3.《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第一批首违不罚和包容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沈水法规字〔2025〕14号)中“沈阳市水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度第一批)第1项”“1、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按整改要求自行封闭或配合执法机构封闭取水工程并足额履行当期水资源税(费)缴纳义务。经调查,其取水活动满足以下标准的:有计量设施的日取地表水不足 50 立方米及日取地下水不足5立方米的;无计量设施通过核定方式计算相应工况最大取水能力,取地表水每小时不足10立方米及取地下水每小时不足1立方米的。2、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按整改要求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并足额履行当期水资源税(费)缴纳义务的;3、当事人按照整改要求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虽未获批准但符合第1项情节的。”
4.《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资源管理第一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违法情节第一阶次“取地表水30立方米以下每小时或者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每小时,裁量基准为2万元≤罚款额≤3万元。”
5.你(单位)经责改后,应按照规定内容和期限,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附件2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沈水罚听告字〔 2025 〕5号
当事人:李国安(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原注册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 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的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经营使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及《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违法情节第一阶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2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水务局
2025年12月15日
联 系 人:麻译丹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建筑大厦1301室
联系电话:88325259 邮政编码:1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