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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本级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现将市本级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征收依据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沈价发〔2014〕46号),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征收主体

市水务局依法承担市本级污水处理费征收职责。其中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由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征收;自备井及基坑降水污水处理费由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代为征收。

三、征收标准

居民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元/立方米。

四、征收程序

由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依据市水务局委托事项和有关程序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五、法律责任

存在逾期或拒缴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