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各区、县(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强化计划用水管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贯彻落实《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请各区(县)、市节水主管部门针对本区域提出用水计划变更(增加或减少)的用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进行调整,并于7月31日前将调整名单报至市水务局。
一、根据辽宁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26),对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动态及定额管理,调整定额核定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单位需要材料如下:
1.调整计划申请报告:报告中需要写明调整计划原因及需要调整的计划量。
2.调整名单:名单中需标明单位、地址、原计划量、调整后计划量。
3.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水费收据。
二、对其它计划用水单位(即动态管理用水单位)节水主管部门要关注上半年用水量,如预测全年用水量有可能超出计划量30%,节水主管部门需要函询原因,计划用水单位应进行内部用水审计和整改意见报本行政区节水主管部门。
此次调整后的计划将做为年底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执行依据,并严格按照《关于对部分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沈发改发〔2019〕135号)开展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姚岚/31500994,15998335923;杨光/31500980,15640149072)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