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沈取二催字2026第3号
当事人: 沈阳国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61号
法定代表人: 高峰
我局作出的沈取水字2026第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于2026年2月10日送达你(单位)。鉴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我局现催告如下: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如下义务:
1、缴纳自备水源累进加价水资源费 64736.7 元;
2、缴纳自备水源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滞纳金,该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按日千分之二标准累计至实际缴清费用之日止;
如你(单位)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1:郭伟豪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138
行政执法人员2:齐琬羽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137
征收执行机构: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1602978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