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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催告书(第二次)
发布时间:2026-11-05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沈取二催字2026第6号
当事人:李国安(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注册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
住 所: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河东村十四组30号
我局作出的沈取水字2026第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因穷尽其他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已于2026年3月24日在沈阳市水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已满30日,该行政征收决定书现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我局现催告如下: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如下义务:
1、缴纳自备水源水资源费37664.52元;
2、缴纳水资源费滞纳金,该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按日千分之二标准累计至实际缴清费用之日止。
如你(单位)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1:王凯歌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090
行政执法人员2:齐琬羽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137
征收执行机构: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16029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