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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11-06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皇姑区鑫沐云水汇洗浴中心(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在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7号甲实施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违法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水行罚字〔2026〕30 号)、《信用修复告知书》(沈水修复字〔2026〕12 号)、《水行政合规建议书》(沈水合规字〔2026〕31 号)。

因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办案机构联系人:王诗琪   联系电话:88325825

     附件 1: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水行罚字〔2026〕30 号).wps

     附件 2:信用修复告知书(沈水修复字〔2026〕12 号).wps

     附件 3:水行政合规建议书(沈水合规字〔2026〕31 号).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