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务局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沈阳市水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厅级。
第三条 沈阳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要求,起草地方性水行政法规、规章,拟订地方性水务方面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水务综合规划及防洪、排水、供水等相关专业规划,组织开展水务工程项目储备,制定年度水务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供水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制度,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水务工程建设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有关供水价格及收费的建议,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规模及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组织、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点河流的治理和生态保护,组织编制水生态系统修复和保护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水库管理工作。
(六)负责审查全市大中型和跨地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实施国家、省有关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七)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和后期扶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十一)负责全市水务工程运行维护期间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利工程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负责市本级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开展水务科技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水务系统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誓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承担全市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
(十五)负责城市排水行政管理以及全市排水设施、管网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维护和运菅管理。
(十六)负责组织制定污染事故(非常态)状况下受污染水体的疏导、调水稀释和截留方案,最大限度防止污染扩散,配合环保部门做妤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八)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相关情况,协商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本规定由中共沈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沈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20年2月27日起实施。
沈阳市水务局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265号
邮编:11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