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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介绍

沈阳市水务局主要职责

   

沈阳市水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中央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供水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水务综合规划及防洪、排水、供水等相关专业规划,组织开展水务工程项目储备,制定年度水务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制度,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市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水务工程建设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价格和收费建议,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规模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编制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重要河湖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库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协调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负责审查全市大中型和跨地区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监督实施国家及省有关水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规程规范。

(七)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水利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开展全市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站建设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贯彻落实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县(市)水事纠纷,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水务行业职业健康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执行洪水干旱灾害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根据气象水文部门水情旱情监测情况发布预警。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市管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沈阳市水务局,承担全市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及全市排水设施、管网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

(十五)负责组织制定污染事故(非常态)状况下受污染水体的疏导、调水稀释和截留方案,最大限度防止污染扩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开展水务科技和对外技术交流工作。

(十七)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