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政策
沈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支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评审标准和技术要求
1.技术评审依据和标准。技术评审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办水保〔2018〕47号)文件要求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不予通过技术评审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2.技术评审专家选取。组织技术评审应从省水土保持专家库A、B、C三类中随机选取专家,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邀请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3~5名,并根据专家专业进行分工。可在省水土保持专家库中选取专业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专家组建专家组长库。评审专家应具有高度责任心,熟悉项目所在区域自然环境状况。
3.技术评审程序。审批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时间、地点、评审方式。技术评审会议主要包括情况汇报、质询交流、专家评审等环节。审批部门应在会前组织专家对水土流失影响大、建设情况复杂的项目开展现场查勘,其他项目可通过方案编制单位提供的视频影像资料了解现场情况。技术评审可采取视频会议、函审的方式,积极推行全流程不见面审批。
4.技术评审重点。专家重点评审内容:项目组成基本情况,土石方平衡及弃渣综合利用情况,表土资源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土场和弃渣场选址合理性,项目选址(选线)和建设方案水土保持评价,水土保持措施等级标准及分区布设情况,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及水土保持措施典型布设图等。
二、全面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
1.全面实行“一稿制”。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再区分送审稿和报批稿,申请人只提交一次报批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会议评审后,通过评审的,审批部门下达整改意见。整改意见应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处理结果。编制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修改,需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复核报告书是否完整、准确落实评审意见,形成专家复核意见。未通过技术评审或未按期限完成整改的,审批单位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严格取土场弃渣场选址。取土场、弃渣场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征得河道管理部门同意,与其他项目相关联的应提供该项目主体设计相关内容或水土保持方案。选址发生变更的,应于编制完成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并送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三、强化监管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和评审专家管理,重点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对2019年以来市、县两级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和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常态化,重点是对承诺制审批的方案进行抽查复核。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不予通过情形的,对方案编制单位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实施严格监管。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级未予通过技术评审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编制单位上报市水务局。要强化评审专家管理,对存在《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辽水人〔2022〕111号)第十九条问题的专家,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省水利厅。
四、加强廉政管理
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人员(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方案审批部门人员、评审专家)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水保监便字〔2014〕第171号),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在生产建设单位或方案编制单位报销任何费用或索要收受咨询费、专家费、有价卡券及礼品、土特产;不得有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行为。
该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用期一年,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和告知,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