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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政策

《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介绍
发布时间:2024-06-14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60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和附则。其中,为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条例》规定,沈阳市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项政策,享有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资源和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为了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条例》规定,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全市政务服务标准,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公开、网上申办、网上查询、网上投诉和网上答复,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政务服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效能,及时发现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县(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代表以及律师、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