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江河湖库(以下简称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全面实施河长制,有效恢复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加强执法监管为主要任务,立足沈阳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积极构建目标明确、责任明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恢复河湖自然生态,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基础;为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幸福沈阳共同缔造提供物质基础和环境、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党政领导,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强化大局意识,将其作为近期核心工作之一,形成合力,主动作为,全力推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河流的自然层级决定了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关键在支流、重点在基层。因此,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是关键,分级负责是抓手。
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以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水下岸上,标本兼治。河湖本身并不生产污水和垃圾,造成水质污染、环境破坏的主要根源在河外。因此,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必须立足“固本清源、由表及里”,方能事半功倍、长治久安。
因地制宜,一河一策。我市区域地势地貌、流域水土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河湖存在主要问题各不相同。因此,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必须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突出重点、对症下药,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河湖环境、水质破坏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河道治理保护更不会一蹴而就。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远近结合,总体安排、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将“多规合一”作为建立河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平台,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因规划冲突而造成的水环境破坏、水资源浪费等问题。
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尊重自然规律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共识。河湖治理保护工作,也必须充分体现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科学理念。
三、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河长制,建成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科学的水生态修复体系、完善的水安全保障体系和综合的水环境治理体系;通过全面落实河长制,建立水下岸上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湖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实现河更畅、水更清、岸更绿、景更美。
实施目标:到2017年年底前,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灭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除铁锰等地质指标外)达标率达到100%。
到2020年,市域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8.7%。辽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体标准,浑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Ⅴ类水体标准,辽河及浑河各省控支流河断面稳定达到省政府下达标准要求。有效解决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重点河流:按照河流对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程度,我市初步拟定31条河流作为“十三五”期间治理保护重点河流。其中,辽河流域有18条,分别为辽河、柳河、绕阳河、秀水河、养息牧河、八家子河、长河、左小河、拉马河、万泉河、王河、东马莲河、西马莲河、蚂螂河、李家河、公河、小河子、付家窝堡排干;大浑太流域有13条,分别为浑河、蒲河、北沙河、白塔堡河、细河、小浑河、满堂河、九龙河、小沙河、南运河、新开河、卫工明渠、辉山明渠。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重点河流以外再确定本地区治理保护重点河流。
四、组织体系
我市河长制组织机构体系分为总河长、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
(一)总河长
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市、区县(市)、乡镇三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以下简称总河长,乡镇级可不设立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级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对河长制工作负总责。
(二)河长
我市设市、区县(市)、乡镇三级河长,各级河长按照“不重不漏、突出重点,上下贯通、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立,由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同志兼任。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河长制工作及实施目标负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质达标、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超标排污、污染水域、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结合省河长设置情况,按照流域全覆盖的原则,市级设置辽河、大浑太2个流域市级河长,分别由分管环保、水利工作的市领导兼任。对上下游、左右岸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河湖,由流域市级河长负责督促协调。市级河长确定联系部门,协助市级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浑河流域的联系部门是市水利局,辽河流域的联系部门是市环保局、辽河局。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每个河湖都要设立河长,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三)河长制办公室
1.机构设置。市、区县(市)两级均设置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主要领导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督考办、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建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城管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局、执法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等。
2.工作职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落实本级河长及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拟订本地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在河长制办公室组建前由水利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统筹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拟订本行业工作目标,统筹拟订本地区及各河长责任区综合工作目标,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综合汇总考核结果;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总河长、河长汇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和反映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要求。
(四)公示制度
在河湖显著位置、重要水质监测点位等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开河长姓名、职务、职责、工作范围、目标任务、联系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五)河长制会议
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等3个层面。
1.总河长会议。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其委托同级党委、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一般同级河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和下级总河长参加。主要事项为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部署全局工作,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
2.河长会议。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一般由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河湖流经的下级河长参加。主要事项为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
3.河长制办公室会议。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一般由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参加。主要事项为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分解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及落实推进措施,安排布置考核验收及其他河长制工作。
五、部门职责
我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坚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各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和相应河长制工作具体负责。根据《意见》、《工作方案》、市政府2016年印发的《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及政府部门“三定”职责等确定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水利部门主要职责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2)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
(3)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研究保障枯水期主要河流生态基流,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4)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5)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管网覆盖区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6)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2.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7)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8)建立重点排污口、行政区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体系。
3. 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9)加快城镇工业和生活节水设施建设,提高节水城市建设水平。
4.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
(10)抓好工业节水,推广工业节水技术,鼓励高耗水企业实施工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
1.水利部门主要职责
(11)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根据水功能区划核定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切实加强入河湖排污口审核,完善入河湖排污口管控措施。
2. 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12)落实《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和排污浓度。
(13)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确保涉水工业企业源达标排放。
(14)实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工程,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3.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5)落实水污染防治资金。
4.城管部门主要职责
(16)持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制机制,合理设置农村垃圾池(箱),宣传引导村民定点投放生活垃圾。
(17)积极推进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项目建设。
5.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18)完善乡镇及村屯污水处理机制,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
(19)全面实施城镇河道沟塘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河湖管理范围。
6.农经部门主要职责
(20)严格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畜禽。全面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21)积极引导水产养殖户采取生态、环保养殖方式,严格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2)开展农业种植面源污染防控工作,全面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引导农户科学施肥,提高农作物肥料利用效率。强化农艺服务,积极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手段,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
7.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职责
(23)控制码头建设数量,编制全市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并予以实施。
8. 辽河保护区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24)负责辽河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
(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水利部门主要职责
(25)编制重点河湖水域岸线开发利用规划,提出河湖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对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依规组织清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26)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许可制度,有效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和砂场采后治理。
2.规划国土部门主要职责
(27)尽快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依法依规逐步确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属。
(28)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积极保护河湖生态空间,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29)禁止围河(湖、库)造田,未经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围河(湖、库)造田项目,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并限期恢复。
3.林业部门主要职责
(30)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时办理河湖阻水林砍伐手续。
(31)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非林业用地上栽植的树木,不得核发林权证。
4.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32)依法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特别是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33)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结合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
(34)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
(35)深入推进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行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组织协调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36)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环境保护。
2.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37)落实水环境治理资金。
3.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38)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
(39)以区、县(市)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宜居乡村建设。
4.城管部门主要职责
(40)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5.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41)协调推进重大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开展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水利部门主要职责
(42)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43)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加强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44)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
(45)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2.辽河保护区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46)采用河道治理、污染防治、生态恢复、能力建设等综合保护措施,全面整治辽河保护区,恢复稳定的水生生物链,生态廊道全线贯通,生态带格局基本形成。
3.林业部门主要职责
(47)负责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积极推进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4.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48)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调落实生态补偿资金。
5.农经部门(渔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49)依法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六)加强执法监管
1.水利部门主要职责
(50)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和人员,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5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2.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52)依法依规查处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3.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53)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设备及运行经费。
4.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
(54)加强对向城市水体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5.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55)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河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56)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七)加强考核管理
(57)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上述职责提出本部门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并按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工作。
(58)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统筹拟订河长制考核办法及各部门考核赋分比例,经本级河长会议审定后执行。我市实行市、区县(市)、乡镇三级考核制度。
(59)考核管理工作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由河长制办公室审核汇总各部门考核结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总河长及河长,通告下级党委、政府及河长制办公室。
六、工作步骤
为确保全市推进河长制工作全面按期实现,计划通过下列步骤予以落实。
(一)确立领导及组织机构
1.落实总河长及河长。市、区县(市)、乡镇三级总河长要在2017年4月底前落实到位,各级河长要于2017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总河长及河长人员确定后要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年底前,由市公布区县(市)、乡镇级总河长和区县(市)、乡镇级河长名单。
2.组建河长制办公室。市、区县(市)要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河长制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并及时将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逐级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组建前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开展河长制工作。
3.建立河长会议制度。2017年6月底前,建立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市、区县(市)两级每年至少分别召开1次总河长会议,召开1次河长制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组织、推进、落实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河湖保护管理工作。河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河长适时组织召开。
4.成立部门专管组织。水利、环保、规划国土、城管、城乡建设、农经等河湖管理保护任务较重的部门要抽调人员、成立组织专门负责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指定具体处室负责此项工作。
(二)编制工作方案
各地区要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区县(市)级工作方案可围绕本方案按照“上下联动,平行推进”的原则统筹组织编制,要立足地方实际逐级细化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等内容。
(三)制定考核办法及工作制度
市、区县(市)两级要根据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及相关部门意见统筹制定考核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1.考核办法。考核办法由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制;考核工作由河长(或委托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实施。河长制办公室要对相关部门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2.工作制度。河长制工作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主要包括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及报送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和工作督察制度等。
(四)编制实施方案
由我市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和相关部门意见及河长制考核办法等统筹编制本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各地区要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市、区县(市)级《河长制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五)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
由于各种原因,每条河流不能采用相同的治理方案,市、区县(市)要分级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市级负责制定主要中型河湖和重点跨区县(市)(含区县(市)际以上界河)河湖的“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其他河湖由区县(市)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意见》确定的主要任务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因河施策,明确具体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措施。
市、区县(市)负责制定本级“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的河湖名录要于2017年6月底前公布,同步编制“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我市选定8条河流作为治理及管理保护试点河流,相关“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要于2017年年底前编制完成, 2018年开始进行治理,其他河湖“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要于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
(六)建立管理平台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统一建立河长制工作管理平台,将河长信息、实施方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责任追究等情况纳入管理平台,并实施信息共享。要做好河长制工作有关会议及其他文字材料、图片、影像资料等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实施监督考核
1.推进阶段监督考核。2018年6月底前,由我市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本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对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下级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2.实施阶段监督考核。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按照相关要求和考核办法开展实施阶段考核。具体包括总河长对下级总河长、河长对下级对应河长、政府职能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对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乡镇级党委、政府)等考核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化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的角度、顾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卡住时间节点,狠抓工作落实。
(二)统筹落实资金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目标任务将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和推进河长制工作所需经费优先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协调。同时,要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拓宽投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
(三)密切协同配合
河湖管理和保护涉及的相关地区、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际、主动担当、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决不能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轻视怠慢。
(四)强化考核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的绩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治理及管理保护不利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执法监督
各地区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水利、环保、农经、执法、公安等部门多管齐下,加大巡查、检查、抽查、督查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污染水域、乱采盗挖、侵占河道、乱占乱建、乱排乱倒、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巡查力度,制定基层巡查制度,将巡查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六) 加大宣传力度
建立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信息发布平台、河长公示牌、社会媒体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增强社会公众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