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于洪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操作指南>的通知》(辽水合〔2020〕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市属灌区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工作,市水务局等四部门制定了《沈阳市市属灌区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4日
沈阳市市属灌区小型农村水利
项目“先建后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型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充分调动灌区实施小型农村水利项目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操作指南》(辽水合〔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型农村水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中央、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不须招标直接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建设的项目。
项目具体包括: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水源(拦河坝、引水堰闸等)、灌溉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排水工程(排水泵站、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田间配套工程(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量测水设施等。
第三条 项目建设总投资额度在20万元至400万元人民币之间,其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得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省以上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实际总投资的80%,其余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召开项目申报表决会,讨论、确认拟建项目的持有、实施、管护等事项,就是否申报项目建设进行表决。参会人员包括:市水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班子成员或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两委会代表。各方代表需到会见证并留存影像资料,项目申报主体如实记录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签字等情况,作为项目申报材料的必要附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自行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方案,申报方案应载明:项目区所辖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具体工程建设任务、投资估算、申请补助资金;建设管理和监督管理方式;项目实施时间安排;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具体方案、措施;预期绩效目标;工程占地、建后管护、水费收取等事项。
第七条 市水务局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纳入支持范围、是否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投资额度、项目申报主体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八条 在申报、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市水务局负责审定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并将审定合格项目纳入“先建后补”三年滚动项目库,每年6月底前对项目库进行更新并报省水利厅,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先建后补”资金。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审查后批复。
第十条 市水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自验、资金筹措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通过召开中心班子会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将批准的建设内容、承建方、筹资方案、效益等工程情况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组织实施。内部要建立项目实施、财务管理、日常监督等部门,强化内部约束,实行全程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建设资金应单独建立辅助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将财务资料及相关原始材料建档保存。
第十四条 市级水利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如受益主体包含村集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则村级水管员和群众质量监督员作为监督主体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及时组织自验,由参建各方、受益户共同参与,同意并签字后进行公示。自验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核定建设实体工程量,并向市水务局申请竣工验收,由市水务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做好项目移交,并按约定颁发工程确权证书。项目管护主体应结合工程运行实际,细化工程运行、管护方案,进一步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确保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小型农村水利“先建后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市水务局申请及时审核拨付资金。项目勘测设计、质量检测、绩效评价、验收审计核资等费用提取标准按照《辽宁省水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19〕8号)标准执行,并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实施主体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合法有效材料,认真审核项目实际投资,并履行资金支付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将工程立项、申请、批复、施工单位确定、建设、验收、资金使用等工程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并存档,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经与有关部门核查后,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取消“先建后补”项目,并不予拨付资金:
1.工程建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工程未按实施方案批复建设内容建设或未能整改到位的;
3.项目实施主体监管不到位、设计不负责、施工偷工减料,项目不按标准和要求实施的;
4.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取消后,对涉及的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人员按《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并禁止其今后再参与“先建后补”项目工程建设。对被取消项目的申报主体,次年不予安排“先建后补”补助资金。
同时,对财政、水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应在项目申报前,参照《辽宁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工作操作指南(试行)》及本实施细则,制定出台适用于本地区的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