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按照2025年10月31日《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辽水合〔2025〕23号)要求,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现就我市开展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为目标,同步做好已完成建设(或已投入运行)以及经批准在建的各类水利工程摸底调查等不动产登记准备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到2026年底,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形成符合我市实际、可复制推广的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技术方法和协作模式,探索解决典型历史遗留问题路径,为全市全面开展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实践支撑。
二、组织领导
成立沈阳市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专班,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建管处,负责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
组 长:市水务局主要领导、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
副组长: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
组 员: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及相关处部负责人、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同志。
各区、县(市)水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承担本辖区内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摸底调查(2026年6月底前)
由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作为主体,对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数量、规模、分布、投资构成、管理状况、土地权属来源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查询水利不动产权属历史材料(划拨批复及相关批文等),如材料缺失,本着“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原则,可由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解决。
(二)开展试点(2026年1月-12月底)
1.确定试点项目(2026年2月底前)。第一批试点工程以水库、灌区为主,优先选择“管理状况良好、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产权界址清晰”的项目,市本级遴选1个、各区、县(市)分别1个。市本级已选取浑北灌区“六0干渠”为试点工程,其他项目根据试点工作准备程度陆续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工作在2026年开展。
2.地籍调查(2026年3月-5月底)。由试点项目产权单位聘请测绘资质单位按照测绘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水利试点工程及其涉及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地籍调查和房产测绘工作,形成测绘成果,依据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进行不动产登记。
3.处理历史遗留问题(2026年6月-8月底)。本着尊重历史、符合实际、依法依规的原则,分类研究制定处理意见,妥善解决权属来源、用地手续、跨宗地、竣工验收等历史遗留问题。
4.审核登记(2026年9月-11月底)。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和相关规定,对水利试点工程不动产权属、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进行审核,依法予以登记发证。
5.工作总结(2026年12月底)。形成试点总结报告,制定扩大试点范围计划和时间表,形成标准化登记操作手册和流程图,将各类问题和创新解决方案汇编成册,向上级报送有针对性的政策完善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承担试点任务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要紧密协作,积极向本级政府汇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现场指导等方式,协助、指导试点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工作。各地区水务(水利)、自然资源业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研究解决疑点和难点问题。
(二)落实经费保障。试点工作涉及调查基础工作费、补偿费、第三方服务机构聘请费等,以及资产价值评估、税费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等多项未知支出,各地区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试点项目管理单位应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工作经费,争取支持。
(三)做好经验交流。搭建交流平台,及时推广我市在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各试点单位,在具体工作中遇到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专班办公室反馈。
(市水务局联系人:崔君,联系电话:17702474317;
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高宇,联系电话:18640403832)
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