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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天是: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对农村安全饮水予以重视的建议》(第000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06     来源:

李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安全饮水予以重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十分重视,已于20181121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办发﹝201813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2020年年底前,对截至2017年底经调查确定的需新建、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功效减损严重且水质不达标需重建的供水规模20.24万人工程,由相关区、县(市)政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组织实施,实现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全面提升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市政府通过“以补代投”的方式,按照人均1500元标准予以补助,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市城建计划。2019年我市已在浑南区、新民市等6个区、县(市)安排新建改造12.55万人饮水安全设施建设任务,目前相关区、县(市)正在开展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同时正在组织开展项目设计、勘察标的招标工作。

关于工程建成后运行管护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情况,按照《意见》要求,各区、县(市)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农村饮水安全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目前各区、县(市)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结合《意见》均已开展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和建立县级运行管理机构、县级运行管理办法、县级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工作,出台本区域内供水指导价格、制定水费收缴办法,制定或完善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督促相关区、县(市)按挂图作战要求完成今年新建改造饮水安全设施建设,并指导各区、县(市)按照水利部、市政府要求建立工程运行管护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感谢您对我市农村饮水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乡镇

供水工作部

    人:吴珏

联系电话:885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