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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天是: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处罚随意向农业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残土和随意种植作物行为的建议》(第054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15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周继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处罚随意向农业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残土和随意种植作物行为的建议”收悉,市水务局高度重视并进行专题研究。建议中指出的随意向排水沟内倾倒城市垃圾残土,破坏排水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的现象确实存在,特别是地处城乡结合部的地区,发生此类问题情况较为普遍,给农田排涝造成影响。针对您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去处罚随意倾倒残土垃圾等破坏排水设施行为,确保农业稳产丰收,同时对已经堵上的排水沟全面清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有涉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的法规规章情况

目前,辽宁省及沈阳市适用于涉农田水利及设施管理保护的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各1部,基本满足现阶段我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的需要。行政法规有《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规章有《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12年4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二次修正);沈阳市地方性法规有《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2016年11月4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二、随意向农业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残土和随意种植作物行为认定和法律责任

(一)随意向农业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残土行为

1.行为认定。《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均明确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属禁止危害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因此,认定随意向农业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残土行为违法。

2.法律责任。《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也均明确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在排水沟渠随意种植作物行为

1.行为认定。《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田水利设施”。因此,认定在排水沟渠随意种植作物行为,应属擅自占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均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查处危害农村水利工程设施违法行为

随意向农业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残土、擅自占用排水设施种植作物的行为是对农田水利设施基本功能的破坏,增加了影响农田作物获得稳产丰收的风险和隐患。为有力打击危害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效能发挥,应多措并举。一是根据《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相关规定,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监督,乡镇政府依法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二是根据《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水利工程相关方切实落实维修养护制度,安排人员对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加强巡查和维修养护;由市县政府组织水行政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加强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建设,及时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发现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三是大力宣传保护农村水利工程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的义务,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应有权利。四是畅通区域涉危害农村水利工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渠道。五是水行政、环保行政部门、乡镇政府建立联合行政执法机制,发现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问题线索能迅速启动联合执法行动,力争做到出动迅捷、查处有力,给违法行为人以强力打击。六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乡镇政府适时在农村地区开展《农田水利条例》《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农田水利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

四、深化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市县两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建设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市委、市政府对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十分重视。沈阳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2年11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机构规格为副局级,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0人,受沈阳市水务局委托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各区县(市)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也有序推进,水行政执法机构相继成立,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成效明显。若个别区县开展执法行动有困难时,市水务综合执法队将直接查处,在全市水务(水利)系统坚决做到有案必查、严格执法,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水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全市农田水利设施清淤疏浚工作部署及2023年新民市投资计划情况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持续提升农业防灾减灾的能力,不断夯实粮食根基,补齐农田建设短板,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农田水利清淤疏浚大会战,2022年底《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清淤疏浚大会战实施方案》已下发至九个涉农区、县(市)。按照方案要求,2023年5月底前要实现农田排水体系全部形成并畅通,排水干沟及田间排水沟道的堵点断点全部打通,农田及周边水系流通顺畅,易涝片区和农田地块得到有效治理,农田排涝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我市已着手组织涉农区、县(市)开展高标准农田清淤工作:一是清退高标准农田内农户非法侵占的末级沟渠,制定制度防止再次非法侵占;二是清理高标准农田内末级沟渠里淤积的泥沙、粪污、杂草和垃圾等杂物;三是清理并解决高标准农田内桥涵洞、涵管孔受泥沙、柴草等淤积堵塞、水流不畅的问题。

2023年我市已下达以排干清淤治理为主的农田排涝骨干工程治理资金7042万元,计划实施排干清淤疏浚28条,排水站维修改造7座,改造农用桥涵闸等配套建筑物47座。其中新民市计划投资3200万元,实施排水站改造1座,排干清淤疏浚10条,改造农用桥涵闸等配套建筑物18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