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理顺自管二次加压供水泵站管理体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居民供水二次加压泵站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居民供水二次加压泵站3859处,其中由市水务集团接收运行管理的有3282处 ,经逐年的接收改造,该集团现实际运行二次加压泵站1989处(其余1293处泵站实现了并网)。社会物业管理泵站411处,单位自管泵站159处,无人管理泵站7处,共计577处。
由于社会自管水泵房均为运行多年,普遍存在设备设施老化、管线腐蚀严重、年久失修、水箱清洗及水质检测不及时等问题。按照2019年1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市人大将在今年6月份发布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此项内容与省管理办法相同,参照执行。
市水务集团接收前须进行验收,必要时要对所涉及小区的管网及躺杠进行撤换,同时对泵站的供水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使之达到市水务集团的管理标准。
三、关于对没有纳入水务集团统一管理的二次加压泵站进行统一接收、统一管理,经费由市政府研究统一解决的建议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及《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具体要求,我们将会同市各供水企业,对全市还没有移交的社会自管泵站进行逐步接收,具体移交程序及维修改造技术、费用标准,比照沈政办发﹝2016﹞8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待移交泵站委托管理费、施工费比照沈建发﹝2017﹞84号《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园区内供水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不高于5730元,其中托管费用3377元/户。施工费用为2353元,此项费用不在供水企业掌控范围内,移交单位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但施工标准必须达到水务集团及其他供水企业接收验收标准。
感谢您对沈阳水务事业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水资源管理处
联 系 人:崔 君
联系电话:22552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