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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推进浑南区部分物业小区二次水泵房移交的建议》(第094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4-26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苏丽岩代表  :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浑南区部分物业小区二次水泵房移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水务集团会积极配合各个物业管理单位积极排查社会自管泵站的供水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2、水务集团严格按照关于二次加压泵站的相关泵站委托管理制度执行。同时加强对社会自管泵站的走访排查,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3、对需要做技术改造的小区  ,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水务集团将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施工和委托管理程序,文明施工,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4、按照2019年1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市人大将在今年6月份发布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此项内容参照省管理办法执行。根据《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及《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具体要求,我们将会同市水务集团,对还没有移交的社会自管泵站进行逐步接收,具体移交程序及维修改造技术、费用标准,比照沈政办发﹝2016﹞8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待移交泵站委托管理费、施工费比照沈建﹝2017﹞84号《市建委市发改委关于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园区内供水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不高于5730元其中托管费用3377元/户。施工费用为2353元,此项费用不在供水企业掌控范围内,移交单位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但施工标准必须达到水务集团及其他供水企业接收验收标准

感谢您对沈阳水务事业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水资源处

联系人:崔  君

联系电话:22552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