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立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卫生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十分重视,已于2018年11月21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办发﹝2018﹞139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区、县(市)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农村饮水安全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市水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和《意见》要求,对农村饮水工作的建设、建后管理进行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意见》中明确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规定,各区县(市)政府要全面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环保、卫计、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相关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意见》中明确规定,2020年年底前,对截至2017年底经调查确定的需新建、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功效减损严重且水质不达标需重建的供水规模20.24万人工程,市政府通过“以补代投”的方式,按照人均1500元标准予以补助,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市城建计划。对于2020年后由于饮用水水质标准提高、农村水污染、早期建设的工程标准过低等原因造成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问题及今后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由各地区作为投资建设管理主体,组织查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管理。同时要求各地区要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审计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意见》中要求,2020年年底前,实现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工程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集中连片规模化供水工程,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通过联网并网,不断提高供水保证能力。
按照省水利厅相关要求,市水务局指导各区、县(市)按照《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指标及检测频次实施意见》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方案,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出厂水”监测、监管,督促各区、县(市)按照水质检测方案每月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并按时将检测结果上报省水利厅。按照《意见》要求,督促各区、县(市)定期组织水厂管护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工程管护水平。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督促各区、县(市)全面落实《意见》的工作要求,确保农村居民喝上放心水。
感谢您对我市农村饮水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乡镇供水工作部
联系人:吴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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