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立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公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公开发布水质信息的问题
(一)各供水企业水质公开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单位应该履行以下义务:(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我局对除市水务集团(已在门户网站公示水质信息)以外的沈北水务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胜科水务公司,新民市自来水供水水质公开情况进行了督办,具体情况如下:
1.市水务集团水质公示情况。该集团严格执行生产班组、水厂化验室、水质检测中心日检、月检、年检三级检测体系。同时分步实施水质公开工作,在沈阳水务集团官网按月公布水质综合合格率,按旬公布管网水每月6项指标(末梢7项)的检测指标。待时机成熟,逐步增加公示内容,既有选择性地按水厂公布出厂水月检42项和年检106项结果,按行政区公布管网水42项月检结果,最终按国标要求的频度、项目公布所有水源水质数据。
2.其他各供水企业水质公示情况。沈北水务公司已在沈北新区人民政府官网每月公示管网末梢水7项水质检测指标及水质合格率统计(附件1);铁西胜科水务公司于2020年12月份已在经开区政府网站公示一、二、三水厂出厂水检测报告(附件2)。该公司计划2021年上半年上线微信公众号水质查询功能,定期发布水质信息,便于市民查看监督;在我局督导下,新民市住建局(供水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新民市自来水公司向新民市人民政府上报《关于在新民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自来水水质信息的报告》,并得到批复。目前新民市自来水供水已在政府网站公示末梢水7项水质检测指标及水质合格率统计(附件3)。
(二)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水质公示情况
按照《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水环境相关信息”。第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并至少每季度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发布一次监测结果”。
1.市水务局。2019年机构改革后,我局负责城市供水行业管理,就积极研究落实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抽检和公开工作。2020年结合公共服务质量整改,从第三季度起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居民饮用水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局官网进行了公示。2021年我局聘请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按季度对全市水厂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进行106项及42项指标进行抽检。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我局每季度在沈阳市水务局官网发布城市水质抽检分析报告。
2.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沈阳环境监测中心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定期对我市县级及以上水源39项常规指标实施监测。其中,地级水源月度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外网实施公示;县级水源每半年开展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外网实施公示。
3.市卫生健康委。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公开的通知》,积极组织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学选取检测点位,按季度开展城市生活饮用水末梢水水质检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包括微生物、毒理、性状和化学指标等共14项。2016年起,市卫生健康委将我市末梢水卫生监测水质安全信息在该委网站予以公开,2018年起,各区、县(市)在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开。
二、水质信息发布多样化的问题
2018年以来水务集团各区自来水营业分公司,开展“供水服务”进社区活动480场,宣传供水常识。水质管理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向社区居民推送饮用水常识,公布水质情况,并对停水、管道维修或抢修等供水问题作出解释。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引导和督促各公共供水企业,拓宽水质信息公开渠道,每月在营业网点公布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信息,在小区物业及显著位置公布二次供水水箱清洗及相关检测水质信息。
三、在线水质监测数据公示的问题
市水务集团目前已安装水厂、泵站和管网末端在线监测远传仪器220台套,可以第一时间监测沈阳市不同地段的水质变化情况,并建立了水质信息监控平台接收远传数据系统,由专业技术人员对余氯、浊度、故障等情况实时进行查询、研判、处置,此平台相关数据尚未向社会公开。主要原因:一是我市在线监测远传仪器没有全面覆盖,还未达到全民查询的硬件要求,需投入大量资金加装在线远传监测设备;二是市民对在线监测数据及一般故障可能会出现感性判断,容易出现恐慌心理,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您在议案中提到的“北京市已建立在线水质监测数据公示制度,市民可以在相关网站进行实时查询”的情况,为我市水质信息公开指明了方向,在线水质数据进行实时公开也必将成为一种趋势。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此项任务需要科学研判、深入考察、逐步推进,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水务集团对接国内在相关领域有成熟经验及超前模式的同类城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逐步完善在线水质监测和公示制度,不断提高百姓对供水水质的满意度。
感谢您对我市水质信息公开的关注和关心,此项工作相信在您的积极推动下,一定会逐步完善,并最终得到解决。我局将会同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等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水质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企业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百姓对水质信息的知情权,并接受社会监督。
承办处室:水资源管理处
联 系 人:崔 君
电 话:22552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