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政府加大力度制定相关措施保护水利设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意见如下:
您所关注的清淤成果长效维护问题,是当前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核心环节,您提出的制定相关法规,对恶意倾倒行为给予重罚的建议,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颁布实施《农田水利条例》,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4号颁布实施《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271号颁布实施《辽宁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16年沈阳市颁布实施《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农田水利设施的保护、管理和维护责任主体及基本要求,为设施管护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2025年,我局推动县区制定县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目前已有7个县区相继出台。2026年1月,新民市人民政府印发《新民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办法》,对包括沟渠在内的农田水利设施日常巡查、清淤维护、禁止侵占破坏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初步构建了“市级条例指导、县级细则落实”的管理体系。
近年来,市水务局与市农业农村局每年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农田沟渠修复整治和平原涝区治理的通知》,推进“冬春农田水利设施清淤疏浚大会战”,其核心任务之一就是“清退侵占农毛沟渠、清理现有末级沟渠”。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常态化河道沟渠垃圾清理,通过常态化、周期性的清淤疏浚,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的保护。同时,自2024年我市执法队伍改革以来,水利部门执法队伍划归行政执法局,各县区相继成立执法分局,进一步强化了对水利设施保护监管力度。
下一步,我们将在项目管理中,将建后管护方案和资金渠道作为硬性要求,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感谢您对全市水利工作,特别是水利设施长效管护工作的持续关注和提出的宝贵建议。您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支持。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