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国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我市于洪区5#、6#水源区划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由生态环境部分牵头负责。为做好我市于洪5#、6#水源地区划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井封闭、取水许可证注销、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撤销等工作。
一、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
(一)水源井管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2025年,于洪区政府与沈阳水务集团就于洪5#井签订征收协议,对于洪5#井实施“两断三清”。2025年底,沈阳水务集团向辽宁省水利厅提出取水许可变更申请,申请注销于洪5#取水许可证,辽宁省水利厅于2026年1月23日批复同意。目前,于洪区政府与沈阳水务集团研究于洪6#征收相关事宜,力争2026年底达成协议,实施“两断三清”并申请注销取水许可。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调整工作进展情况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对新增的水源井划分保护区、对有替代水源及备用水源并已撤销的水源井撤销保护区”要求,我市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目前,市生态环境局正在开展包括于洪水源5#撤销保护区在内的多个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聘请的专业技术单位正在编制水源保护区调整及定界技术报告,在通过专家审核及各相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后,预计2026年底前向辽宁省政府正式上报水源保护区调整的申请。于洪6#井水源保护区待取水许可证注销后,及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区划调整工作。
二、强化水源地日常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推进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组织各分局实行“双月巡查,每月上报”制度,对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范围进行全覆盖巡查,确保水源保护区标志牌设置完好,保护区内无新增违法建设项目。同时,动态更新保护区内工业企业、医疗院所、加油站、交通道路桥梁穿越等各类风险源名录,结合日常巡查,确保各风险源无污染物违规排放等情况。
三、严格落实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市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在用水源每月监测一次,县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在用水源每年监测两次,县级及以上备用水源每年监测一次。于洪水源为市级备用水源,2023年至今,水质达标率100%。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