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补齐乡村振兴战略短板中农村饮水安全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市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十分重视,已于2018年11月21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办发﹝2018﹞13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区、县(市)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农村饮水安全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
《意见》中要求,2020年年底前,由相关区、县(市)政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组织实施,实现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工程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集中连片规模化供水工程,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通过联网并网,不断提高供水保证能力。
《意见》中已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尚未出台水价政策的地区要于2019年6月30日前出台供水指导价格及具体收缴办法。目前各县(市)正在开展相关工作,各区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对供水价格调研后出台指导意见,进行下一步落实工作。
《意见》中要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考核,市政府将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下一步,市水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和《意见》要求,对农村饮水工作的建设、建后管理进行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感谢您对农村饮水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乡镇供水工作部
联系人:吴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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