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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沈水行催字〔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2-26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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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已于2024年8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水行罚字〔2024〕第47号)。经查实,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罚款50000元,补缴水资源费5777.79元,补缴污水处理费317.21元的义务。经你(单位)申请,我局同意你(单位)分5期缴纳。目前,你单位已缴纳1期,现余40000元罚款未缴。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按《水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三日内可向本局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丛日新  联系电话:024-88325259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建筑大厦13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