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安(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注册经营者):
你(单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取用水之违法行为。我局已就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现向你(单位)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水行罚字〔2026〕4号)、《信用修复告知书》(沈水修复字〔2026〕2号)。
因穷尽其他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我局现依法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送达生效。
特此公告。
办案机构联系人:麻译丹 联系电话:88325259
附件1:《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水行罚字〔2026〕4号)
附件2:《信用修复告知书》(沈水修复字〔2026〕2号)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3月25日
附件1: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水行罚字〔2026〕4号
当事人:李国安(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者)
身份证号:211222********2211
住所(地址):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河东村十四组30号
送达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
你(单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实施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男浴更衣室内有自备井一眼管线连接完好。涉水资源费的违法取水时间自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11月30日,共计148天,取用地下水量1477.04立方米,日均取水量9.98立方米/天,每小时取水量0.62立方米;涉水资源税的违法取水时间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18日,共计80天,取用地下水量961.73立方米,日均用水量12.02立方米/天,每小时取水量0.75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税9617.26元,水资源费37664.52元,污水处理费3414.27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验及调查照片、执法记录视频、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取用水量预核定结果告知书。
2025年12月15日下达《水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沈水罚告字〔2025〕63号)和《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沈水罚听告字〔2025〕5号),于2026年1月25日通过水务局官网进行公告完成送达。至今你(单位)未缴纳水资源税(费)及污水处理费。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已自行封闭了违法取水设施,本案所涉水资源税、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未履行缴纳,不符合《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第一批首违不罚和包容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沈水法规字〔2025〕14号)中“沈阳市水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度第一批)第1项”之情节认定标准。依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辽水法规〔2025〕29号)水资源管理第一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违法情节“取地表水30立方米以下每小时或者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每小时,裁量基准为2万元≤罚款额≤3万元。”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电子)将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案联系人:麻译丹
执法证件号:06010018516 联系电话:88325259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建筑大厦1301室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3月17日
附件2:
信用修复告知书
沈水修复字〔2026〕2号
李国安(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者):
你(单位)于2026年 3月 17日,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沈水行罚字〔2026〕4号。该行政处罚信息将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现将信用修复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将把行政处罚信息上报至“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进行公示。目前,行政处罚信息已经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申报、评先选优、资质资格认定、金融信贷等领域,信息公示期间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在相应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后,提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具体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王莹 咨询电话:024-24243824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