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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李国安(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注册经营者):

你(单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取用水之违法行为。我局已就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做出行政征收的决定,现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征收决定书》(沈取水字2026第5号)和《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征收决定书》(沈排水字2026第1号)。

因穷尽其他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我局现依法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上述征收决定,上述征收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送达生效。

特此公告。

办案机构联系人:王凯歌   联系电话:30602859

附件1: 《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征收决定书》(沈取水字2026第5号)

附件2:《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征收决定书》(沈排水字2026第1号)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3月24日

附件1:

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征收决定书

沈取水字〔2026〕第5号


当事人:李国安(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注册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211222********2211                     

经营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               

住  所: 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河东村十四组30号                    

鉴于你(单位)在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11月30日经营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期间利用自备井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活动,经鉴定的总取水量为1477.04立方米,依据《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征收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具体如下: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八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辽政发[2016]27号)第一条。

计征期间: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11月30日。

计算方式:

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

9.98m³/天×25.5元×148天=37,664.52元(根据评估报告日均取水量9.98m³/天)

应缴费金额合计:37,664.52元。

缴纳方式及途径:

请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决定要求足额缴纳相关费用。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按照日千分之二标准加收滞纳金并依据本条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拒不足额履行缴纳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决定内容存有异议,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述或申辩活动不影响缴费期限计算。非因法定原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本决定发挥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人员1:王凯歌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090

行政执法人员2:齐琬羽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137

征收执行机构: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1602978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2月2日

附件2:

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征收决定书

沈排水字〔2026〕第1号


当事人:李国安(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注册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211222********2211                     

经营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               

住  所: 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河东村十四组30号                

鉴于你(单位)在2024年7月6日至2025年2月18日经营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期间将污水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自备水源取水),依据《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如下:

收费依据:《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沈价发﹝2016﹞42号)。

计征期间:2024年7月6日至2025年2月18日。

计算方式:

1、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

9.98m³/天×1.4元×148天=2067.856元(根据评估报告日均取水量9.98m³/天)

2、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18日期间

961.726m³×1.4元=1346.416元(根据评估报告评估用水量为961.726m³)

应缴费金额合计:3,414.27元。

缴纳方式及途径:

请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决定要求足额缴纳相关费用。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我局将依据《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加收滞纳金或依据本条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拒不足额履行缴纳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决定内容存有异议,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述或申辩活动不影响缴费期限计算。非因法定原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本决定发挥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人员1:王凯歌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090

行政执法人员2:齐琬羽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137

征收执行机构: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1602978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