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于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 61 号存在未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的行为。我局《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征收决定书》(沈取水字〔2026〕第1号)已于2026年2月10日送达你(单位)。因你单位未按期履行缴费义务,依法作出《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催告书(第一次)》(沈取催字〔2026〕第1号)。
因穷尽其他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我局现依法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上述行政催告书,上述行政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送达生效。
特此公告。
办案机构联系人:王凯歌 联系电话:31602978
附件: 《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催告书(第一次)》(沈取催字〔2026〕第1号)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3月25日
附件
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催告书(第一次)
沈取催字〔2026〕第1号
当事人:沈阳国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11106389D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61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我局作出的沈取水字2026第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于2026年2月10日送达你(单位)。鉴于你(单位)未按照决定书要求及时、足额履行缴纳义务,我局依法催告如下:
立即足额缴纳自备水源累进加价水资源费人民币64,736.7元。
逾期仍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按照日千分之二标准加收滞纳金或依据本规定对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1:郭伟豪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138
行政执法人员2:齐琬羽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137
征收执行机构: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1602978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