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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注册经营者)
发布时间:2026-06-08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李国安(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注册经营者):

你单位在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于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利用自备井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活动。我局已依法作出《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征收决定书》(沈取水字〔2026〕第5号),并因你单位未按期履行缴费义务,依法作出《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催告书(第一次)》(沈取催字〔2026〕第6号)。

你单位在2024年7月6日至2025年2月18日期间,于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存在将污水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的行为。我局已依法作出《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征收决定书》(沈排水字〔2026〕第1号),并因你单位未按期履行缴费义务,依法作出《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催告书(第一次)》(沈排催字〔2026〕第4号)。

因穷尽其他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我局现依法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上述征收决定,上述征收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送达生效。

特此公告。

办案机构联系人:王凯歌   联系电话:31602978


附件1:《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催告书(第一次)》(沈取催字〔2026〕第6号)

附件2:《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催告书(第一次)》(沈排催字〔2026〕第4号)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6月8日


附件1:

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催告书(第一次)

沈取催字〔2026〕第6号


当事人:李国安(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注册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211222********2211                   

经营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               

住  所: 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河东村十四组30号      

我局作出的《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征收决定书》(沈取水字〔2026〕第5号)因穷尽其他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已于2026年3月24日在沈阳市水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已满30日,该行政征收决定书现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你(单位)未按照决定书要求及时、足额履行缴纳义务,我局依法催告如下:

立即足额缴纳自备水源水资源费人民币37,664.52元。

逾期仍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按照日千分之二标准加收滞纳金或依据本规定对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1:王凯歌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090

行政执法人员2:齐琬羽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137

征收执行机构: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1602978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5月28日


附件2:

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催告书(第一次)

沈排催字〔2026〕第4号


当事人:李国安(原沈阳市大东区五元洗浴中心注册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211222********2211                   

经营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号25门               

住  所: 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河东村十四组30号      

我局作出的《沈阳市水务局行政征收决定书》(沈排水字〔2026〕第1号)因穷尽其他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已于2026年3月24日在沈阳市水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已满30日,该行政征收决定书现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你(单位)未按照决定书要求及时、足额履行缴纳义务,我局依法催告如下:

立即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人民币3,414.27元。

逾期仍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加收滞纳金或依据本规定对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1:王凯歌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090

行政执法人员2:齐琬羽 行政执法证件号:06010018137

征收执行机构: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1602978

沈阳市水务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