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利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文件
沈水依法发﹝2016﹞18号
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
工作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49号)精神,做好我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沈阳市水利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水利局
2016年12月12日
市水利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发 |
沈阳市水利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水利行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49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涉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职能管理原则,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水利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从本单位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和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单位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单位自行安排。对接到投诉举报集中、有严重违法历史、受到失信惩戒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制作检查报告,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单位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检查小结)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水利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经责令拒不整改的可进行全市通报处理,并适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水利行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