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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务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05-08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1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检查

沈阳市水务局

水资源处、中心水资源部、节水部、沈阳水务集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规定》修改)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自2019年 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执行: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计划。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
(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
(五)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

水利行业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沈阳市水务局

建管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改)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公布)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公布,2017年10月23日修改)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9月1日公布)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相关依据。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

水利工程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沈阳市水务局

建管处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修正)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修订)
【规章】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12月18日公布,2017年12月22日修订)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3日公布,2019年5月10日修正)3.《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水安监〔2017〕341号,2017年10月26日)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7年4月1日公布,2017年12月22日修正)等行政法规、规章中的相关依据。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

防汛抗旱监督检查

沈阳市水务局

水旱灾害防御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沈阳市水务局

农水处、中心水保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

城镇排水、污水设施运行和汛前排水设施监督检查

沈阳市水务局

排水处、中心排水部、沈阳水务集团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7

对排水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

沈阳市水务局

排水处、中心排水部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8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沈阳市水务局

排水处、中心排水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修订,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

对建设单位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检查

沈阳市水务局

排水处、中心排水部、沈阳水务集团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0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公开

沈阳市水务局

排水处、中心排水部、沈阳水务集团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1

对本市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沈阳市水务局

排水处、中心排水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2

对地下水管理秩序的监督检查

沈阳市水务局

水资源处、中心水资源部、沈阳水务集团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