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成过程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水利相关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4〕1号)和《辽宁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财农〔2017〕386号)、《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度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了沈阳市2023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二、主要内容
项目涉及我市市本级辖区和4个县(市、区),项目类型包括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试点县建设、小型水库维修养护、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水资源管理)、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节水补助)。
三、具体要求
1.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2023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严密组织,精心准备,准确把握工作中的各项要求,落实专人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及要求完成好各项任务。
2.各区县(市)要加强相关绩效评价的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照《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中央和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的批复》(沈水合[2024]1号),实事求是开展自评工作,据实填报有关目标完成情况、编制自评材料。
3.各区县(市)要对上报的资料、数据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切实做到资料真实准确,评价客观合理,电子版材料于2023年6月7日前上报至邮箱。其中: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和法库县,需形成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材料(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评价材料1套(附件1-1至1-8,其中:1-5无需填报,1-7满意度调查不低于20份),纸质版材料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自评报告、自评表首页均需加盖同级水利、财政部门公章),其他各区仅需上报电子版材料(附件1-2至1-8,其中:1-5无需填报,1-7满意度调查不低于10份),4个县(市)的盖章版材料可延迟到6月15日。
4.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及第三方将组成绩效评价工作组,采取分地区集中会审和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各地区上报的自评报告、绩效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逐项进行复核,确保满足上级考核要求。
5.省将2023年绩评价结果与“大禹杯”考评结果直接挂钩,对因各地相关绩效指标未完成等原因造成国家对我省减分的,按国家扣减分值在对应“大禹杯”总得分中直接扣减同等分值。同时,202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2025 年度水利发展资金分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