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市水务局机关相关处室、中心有关部门:
现将《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2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水合〔2023〕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和《辽宁省2022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做好我市2022年度省以上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次绩效评价工作,严密组织,精心准备,准确把握《通知》和《方案》中的各项要求,落实专人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及要求完成好各项任务。
2.各地区要加强相关绩效评价的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实事求是开展自评工作,并据实填报有关目标完成情况、编制自评材料。各地区要对上报的资料、数据和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切实做到资料真实准确,自评客观合理。
3.省级有关部门将通过适当形式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结果作为分配2024年度水利发展资金的重要因素;对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地区,在安排2024年度省以上水利发展资金时,将从严、从紧掌握,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启动绩效问责。
4.各地区要按照《方案》中附件1-1至1-6格式要求和《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中央和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的批复》(沈水合〔2023〕1号)内容,形成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材料(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评价材料1套,同时提供《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10份),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自评报告、自评表首页均需加盖同级水务(水利)、财政部门公章)于7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水务局,电子版材料发至邮箱:ghjhc-sswj@shenyang.gov.cn。
5.局机关相关处室、中心有关部门要及时指导各地区填报相关绩效评价材料,并对本处室(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绩效评价填报工作进行指导、复核。
6.为方便工作,已建立微信“沈阳市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群”,请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同志及时进群,共同研究、开展好相关工作。
附件:1.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 省2022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
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水合〔2023〕11号)
2.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中央和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的批
复(沈水合〔2023〕1号)
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