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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2年度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一、形成过程

为做好我市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我局与财政局采取联合行文的方式将《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2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水合〔2023〕11号)转发至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及局机关相关处室、中心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

二、主要内容

通过《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2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水合〔2023〕11号)及《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中央和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的批复》(沈水合〔2023〕1号)的转发,进一步明确我市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内容,为高标准完成此次绩效评价工作提供保障。

三、具体要求

1.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次绩效评价工作,严密组织,精心准备,准确把握《通知》和《方案》中的各项要求,落实专人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及要求完成好各项任务。

2.各地区要加强相关绩效评价的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实事求是开展自评工作,并据实填报有关目标完成情况、编制自评材料。各地区要对上报的资料、数据和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切实做到资料真实准确,自评客观合理。

3.省级有关部门将通过适当形式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结果作为分配2024年度水利发展资金的重要因素;对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地区,在安排2024年度省以上水利发展资金时,将从严、从紧掌握,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启动绩效问责。

4.各地区要按照《方案》中附件1-1至1-6格式要求和《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中央和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的批复》(沈水合〔2023〕1号)内容,形成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材料(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评价材料1套,同时提供《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10份),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自评报告、自评表首页均需加盖同级水务(水利)、财政部门公章)于7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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