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资金支付工作的通知》(辽水合〔202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抓好政策落实
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和资金支付工作,认真梳理本地区水利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等规定,及时做好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及工程款支付工作。
二、加快项目建设,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是加快水利工程建设进度,确保申请的年度投资计划100%完成。二是对于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三是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四是发包人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高效使用资金,为后续争取资金创造条件
省级将把以前年度水利建设管理、资金支付和竣工决算等情况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工程建设滞后和资金支付率较低的地区将暂停或削减下一年度水利项目资金。市级资金也将参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资金支付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