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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3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节约用水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公共机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的通知》(办节约〔2024〕196号)和《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的通知》(辽水合〔2024〕29号)部署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及责任分工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均纳入节水器具普及更新范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推进。市属各学校、市属医疗机构、市属监狱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监狱管理分局负责组织推进。

各区、县(市)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由所在地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进。

二、工作安排

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计划于3年内完成,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调查和制定工作计划阶段(2024年9月—2025年10月)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对照国家水效限定值、水效等级强制性标准等技术标准(节水器具水效等级指标值),核查水嘴、便器、淋浴器、净水机等四类用水器具的相关技术指标,掌握用水器具的类别、数量和功能现状并填写《辽宁省公共机构用水器具统计台账》。市级公共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用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计划并将用水器具台账和普及更新工作计划于2024年9月26日前,发送至市水务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工作邮箱。区、县(市)级公共机构的用水器具台账和普及更新工作计划一并于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市水务局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时,按照普及更新工作计划,各公共机构积极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二)实施普及更新阶段(2025年10月--2026年10月)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根据普及更新工作计划,将公共机构的用水器具进行升级改造,全面提升用水器具的2级以上水效标准使用率。普及更新工作启动后,公共机构新购置用水器具必须达到2级以上水效标准。对存量用水器具,要坚持节约优先、宜改则改、有序推进,结合实际确定改造和更新计划。对不符合节水器具水效标准规定但具备改造条件的用水器具,优先采用加装水嘴起泡器、更换便器冲洗阀、合理控制供水压力等低成本手段进行改造;鼓励引入市场机制,优先采用费用托管模式进行改造,确保改造后达到2级以上水效标准。对不具备改造条件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要及时更新为2级以上水效的节水器具。对废旧用水器具,要加强回收循环利用,一体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6年10月--2027年10月)

通过实施用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计划,力争将全市公共机构用水器具达到2级为100%,积极鼓励重点用水公共机构(每月用水量≥2000吨以上的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机构项目,优先使用获评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或其他达到1级水效的节水器具。同时,进一步强化节水管理,加强节水宣传,规范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

三、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

(一)制定行业、区域工作计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级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监狱管理分局分别负责制定市属各学校、市属医疗机构、市属监狱工作计划并协调指导推进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监狱管理分局于2024年9月23日前将本行业部门工作计划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主体: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监狱管理分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本地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制定本级工作计划,明确相关单位任务分工和本辖区工作目标。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于2024年9月23日前将工作计划报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责任主体: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二)推广先进技术。统筹考虑更新成本和节水效益,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机构项目,优先使用获评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或其他达到1级水效的节水器具。鼓励学校、医疗、监狱等公共机构按照《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更新节水型洗衣机、洗碗机等设备。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统筹开展节水设施建设,大规模绿化用水应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因地制宜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和空调冷凝水等,积极使用智能水表、自动化用水终端、智慧节水平台等新技术。(责任主体: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三)强化节水管理。全市各级公共机构应坚持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和节水管理两手抓,建立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巡回检查、设备维护、用水计量等用水管理制度,严格节水器具日常管理。针对重点用水器具、设备制定节水措施,杜绝“跑冒滴漏”问题,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巩固和深化节水器具普及更新成效。(责任主体: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四)加强节水宣传。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大力弘扬节水文化,普及节水知识,在洗手间、开水房等用水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提示,积极组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节水主题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民践行《公民节约用水行为规范》,形成绿色低碳、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的用水工作和生活方式。(责任主体: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五)开展示范建设。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将节水器具全面普及作为节水型单位评价标准的必备条件,按照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水效领跑者创建工作。(责任主体: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四、有关要求

(一)加大支持力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工作,发挥水效标识、节水认证等节水市场机制作用,多措并举支持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积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支持小型、分散节水改造项目,采用整体打捆方式实施合同节水管理。

(二)分类推进实施。实行独立核算的公共机构应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物业代管、合署办公等统筹用水管理的公共机构由节能节水工作责任主体牵头实施。鼓励其他公共机构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参照开展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机构节水监管,严格公共机构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不符合节水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共机构,按规定核减计划用水指标,督促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

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监狱管理分局,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至市水务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方式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张乐 024-23768095 15524078991

市水务局:修友祺 024-31500987 15040171258

电子邮箱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shenyangjnb@163.com

市水务局:15040171258@163.com


附件:1.水利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

        的通知(办节约〔2024〕196号)

      2.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

        的通知(辽水合〔2024〕29号)

      3.节水器具水效等级指标值

      4.辽宁省公共机构用水器具统计台账




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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