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节约用水条例》《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沈阳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深入推动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提升我市节水管理水平,沈阳市水务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沈阳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社区)、节水先进集体、节水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14日
沈阳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社区)节水先进集体
节水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方案
根据《节约用水条例》《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沈阳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深入推动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提升我市节水管理水平,沈阳市水务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开展沈阳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社区)及节水先进集体、节水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在我市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户均有资格申报。
二、评选标准
(一)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社区)评选条件
依据《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沈阳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沈水合〔2022〕3号)的创建标准评选。
(二)节水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认真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成效明显;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
2.积极开展节水宣传工作,营造节水、惜水、护水的良好氛围;
3.注重节水创新,在节水管理、节水研究和节水技术革新等方面走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前列;
4.在节水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节水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
5.积极开展节水载体创建工作。
(三)节水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政治觉悟高,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2.在推动节水行业管理和节水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
3.在节水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节水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节水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办法
各区、县(市)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按照评选标准,做好参选申报工作,确保高质量做好评选工作。
(一)申报材料初审。各区、县(市)水(节水)主管部门将拟申报的名单和申报材料形成初审意见,并报至沈阳市水务局。
(二)现场考核。考核内容为:听取申报单位汇报;查阅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与相关人员的座谈、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
(三)资料审核。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进行综合打分并审定通过评选名单。
四、命名与表彰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单位)、小区(社区)、集体和个人将授予“沈阳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社区)和节水集体和节水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