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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务局 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司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办理取排水领域违法案件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3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执法局:

现将《关于办理取排水领域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水务局

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司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办理取排水领域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按照市领导关于加强全市取排水领域违法活动治理的指示精神,为严厉打击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未经许可擅自取水和未经许可擅自排水等水务领域违法活动,统一取排水领域违法情节核定方法,规范对涉案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及供水水费的追缴标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关于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有关问题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违法行为认定的问题

(一)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是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取用水资源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取用地下水,擅自实施疏干降水工程,擅自使用水源热泵空调系统,擅自取用地表水及河冰等。

(二)未经许可擅自排水。指未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规定,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未经许可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或城镇污水处理厂等。

(三)违法使用市政供水或窃取公共管网水。指违反《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转供市政水;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擅自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采用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等手段窃水;市政公共供水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私自更换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预付费充值类计量器具进行非法充值等。

二、关于衡量违法情节标准的问题

取排水领域行政违法案件以取(排)水量作为衡量违法情节的主要标准。取(排)水量的认定以有效计量数据为原则,以技术核定结论为补充,具体认定方式如下。

(一)当事人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违法活动,其取水设施安装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计量设施且经过主管部门检验并认可其计量结果的,依据计量结果确认其实际取水量。

(二)当事人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排水违法活动,其排水设施安装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计量设施且经过主管部门检验并认可其计量结果的,依据计量结果确认其实际排水量。

(三)当事人同时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取水和未经许可擅自排水的违法活动(同一取水工程)的,其取(排)水任一端安装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计量设施且经过主管部门检验并认可其计量结果的,可依据计量结果确认其实际取(排)水量,但以水为主要产品或高耗水的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四)当事人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或未经许可擅自排水违法活动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作为违法情节认定的标准。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的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安装的计量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不能准确计量的;安装的计量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计量数据存在篡改或伪造可能的。

三、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的核定方法

(一)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按照《地下水取水水量核定计算办法》核定。

(二)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表水的,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方法核定。

(三)违法使用市政供水或窃取公共管网水的,依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开展技术推定;当上述核定结果明显不当或显失公平时可按照《市政水取水水量核定计算办法》核定。

(四)未经许可擅自排水的,根据案涉取水量认定其排水量。

四、技术核定方法的适用

(一)鉴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已于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故《地下水取水水量核定计算办法》和《市政水取水水量核定计算办法》适用于发生于2024年12月1日后的取排水行为。

(二)经市水务局咨询水利部及辽宁省水利厅,本文附《地下水取水水量核定计算办法》系沈阳市结合地方实际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当中“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方法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仅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沈阳市的核定方法将视上级政策出台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或作废。

(三)经过技术方法核定的技术结论可用于以下用途:

1.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取(排)水违法案及违法使用、窃取市政用水行政违法案件的鉴定结果;

2.行政主管部门裁量未经许可擅自取(排)水和违法使用、窃取市政用水行政违法情节的依据;

3.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资源税纳税人应缴纳水资源税的依据;

4.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违法行为人应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依据;

5.市政供水企业主张市政供水水费补偿、赔偿的依据。

(四)《地下水取水水量核定计算办法》和《市政水取水水量核定计算办法》由市水务局组织编制并分别经行业专家研讨论证,核定计算办法编制情况及依据附后。市水务局负责视编制依据调整情况动态调整核定计算方法内容并负责对其进行解释。

文件链接:沈阳市水务局 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沈阳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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