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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1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14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沈阳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1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水利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 是指中央、省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的相关资金,其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评估工作,结合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筹集和预算安排,根据市水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以及相关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审查、审批或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考评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部门预算、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意见,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区县(市)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分配方案合规性审核、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会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审批、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研究提出资金任务清单和分解方案建议,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及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审核上报和评价实施等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项目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旱灾害防御。用于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小河流治理和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整治,农田涝区治理及排水站更新改造,中小型水库(闸)除险加固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用于灌区、灌排泵站建设及节水改造、灌溉试验站能力建设和试验费用、小型水库、小型引调水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节约用水、农村供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及侵蚀沟综合治理,淤地坝治理,小水电改造及达标等建设,河湖水系连通治理、母亲河(湖)复苏,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河道退耕(林)还河、河湖水库清淤疏浚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四)水利行业管理与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强化取用水监管、“大禹杯”竞赛、河湖长制以奖代补,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市级水利前期工作,行业监督执行与管理、宣传培训,水利行业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费用等。

(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和市决策部署,确定的其他涉水项目和支出。

水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前期勘测设计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和项目管理费等,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从补助资金中计提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三项费用,累计计提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6%。项目管理费按单个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项目概算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2%据实列支;项目概算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质量检测、审计监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管理等方面支出。上述费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自筹资金安排。

市级实施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项目管理等经费应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省以上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

市县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控制相关费用计提使用,不得自行提高计提上限比例、扩大支出使用范围。

第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区县(市)发挥中央和省、市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筹集资金。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八条 市水务局编制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印发,作为水利发展资金安排主要依据。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任务清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及市政府部署确定。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方式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按年度目标任务、政策倾斜因素分配,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因素(权重70%),以国家、省和市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目标任务主要根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地区任务量(或投资额)和基础资源数量等测算,并可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决策部署和水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二)政策倾斜因素(权重30%),主要以省、市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大禹杯”竞赛结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计划执行和资金支付情况,脱贫地区、民族地区数量等为依据。

以上因素权重可根据我市水利发展实际,适当调整。

市本级安排的地区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按照水工建筑物分布等客观因素分配,各区县(市)要做好市级补助资金与自有资金的衔接工作,确保本地区水工建筑物的良好运行。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明确的补助标准或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负责根据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提出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建设任务和计划。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省、市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省资金指标文件后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水利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水务局负责建立全市水利项目库,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储备和入库工作,及时将项目信息纳入市级项目库,未及时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作为水利发展资金申报和分配的对象。

市水务局负责对市县级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严格建设程序并按照批复的建设标准、内容、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支持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水利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结算,各区县(市)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支付管理,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及时支付资金。资金支付的凭证材料、审批手续和支付流程由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要建立辅助账、独立核算,真实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 号)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全面做好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并切实加强水利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需调整和完善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的,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年7月30日前联合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发现偏离绩效目标的情况,要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对各区县(市)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省、市下达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本区县(市)绩效自评材料报送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县(市)的自评材料要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对以前年度水利发展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预算执行滞后、资金支付率较低以及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市级将暂停安排或削减相关水利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发现解决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将项目台账于每批上级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按台账管理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水合〔2022〕15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水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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