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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9     来源:沈阳市水务局

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水合〔2024〕48号)、《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监测工作的通知》(辽水合〔2025〕6号)精神,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指导各地区共同做好2025年农村供水水质监管工作,有效提升水质达标率,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扛牢主体责任

农村供水保障事关人民群众福祉。水质安全是农村饮水安全最核心的要求,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基本保障要素。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县域统管、专业化管护制度,择优选择专业化公司或专门机构规范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巡检。要加强制度建设,对区域性、规模性水质问题或严重超标工程,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共同做好水质保障工作。要以水质问题为线索,强化农村供水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筹水务(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高规格推进水质问题整改、工程整治,守牢农村饮水安全底线。不断增强农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共享信息资源,建立协作机制

(一)明确水质监管重点。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2025年度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计划,落实枯水期、丰水期监测点位,需抄送同级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共享。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监测点位水质达标为重点,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及维修维护,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后续水质监管工作。

(二)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信息包括村镇调整及工程联网、并网、整合、消毒设备配备类型等情况,建立农村供水工程台账,每年更新一次,及时抄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为科学扩展监测覆盖范围及综合研判消毒剂指标达标情况提供参考。

(三)建立水质监测检测合作机制。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饮用水卫生问题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移交问题线索。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监测数据上报前的窗口期内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卫生健康部门。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水质检测发现的问题,共同研判本地区水质动态变化情况,分析趋势、发现规律。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整合、共享水质监测、检测数据及成果,按照轻重缓急程度,处置各类水质问题。

(四)全面开展水质巡检。按照省级水质检测指标及频次指导意见,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专业机构,科学制定年度检测计划,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开展水质巡检全覆盖农村供水工程,并将检测结果形成问题清单,报告市水务局,积极推动水质问题整改,强化水质达标管理。

(五)建立健全专家指导组。针对水文地质条件差、水质问题多发、频发的地区,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农村供水保障牵头部门职能,吸纳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应包含水文地质方面专家)、农村供水公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组,共同研究水质问题整改、工程整治,为巩固提升农村供水工程提供技术指导。

三、坚持建管并重,实施水质提升专项行动

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区域内水文地质、地形地貌、水源水质等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制定水质提升专项行动计划,按照以下路径分步实施。

(一)加强实操培训。对已安装水处理设备及消毒设备的工程,采取加强运行管护、开启消毒设备、加强设备反冲洗频次、定期开展人员技能培训、考核等措施,确保设备规范运行。

(二)配备水处理设备。对水氟含量、硝酸盐等超标且长期保留的单村工程,应配尽配水处理设备。

(三)实施联网并网。对临近县城的水质超标工程,并入城市供水管网;对不具备并入城市管网的,与其临近水源条件较好的工程进行联网,解决水质超标问题。

(四)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对区域性、系统性的水质超标问题,大力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整合单村工程,集中解决水源水水质超标。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城乡供水一体化置换地下水水源。

(五)完善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县域统管政策,建立专业化管护队伍,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实行兜底保障,从根本上解决运行管护不到位问题。不断提升水质达标率。

四、联系方式

市水务局联系人:周岩松;联系电话:88536791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邓超;联系电话:82702970

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市水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供水水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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